光大银行“内鬼”冒名骗贷近千万 欲“嫁祸”受骗人遭法院驳回_北京时间

光大银行“内鬼”冒名骗贷近千万 欲“嫁祸”受骗人遭法院驳回

一审中,法院表示,原告(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已然发现翁某失联并发现其有冒用他人名义骗贷的嫌疑,且就此事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原告在没有告知陶某上述情况的情形下,要求被告(陶某)承诺认可债务的行为有失公允,且陶某对上述借款的认可,系基于...

光大银行“内鬼”冒名骗贷近千万 欲“嫁祸”受骗人遭法院驳回

去年处置不良贷款448亿。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案件显示,2015年7月,光大银行前员工翁某以其亲戚陶某之名,从任职单位骗贷400万。同年9月,翁某失联。之后,光大银行在发现翁某有骗贷嫌疑并报警的前提下,让陶某签了一份承诺函,要求其认可并承担该笔贷款相关责任。

翁某系原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浏阳支行”)零售业务部客户经理。时间财经梳理获悉,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短短三个月时间里,翁某从光大银行浏阳支行骗贷近千万元。

法院认为,光大银行浏阳支行作为发放贷款的金融部门,与他人签订贷款合同时,既没有认真审核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伪,亦没有确认借款人签字的真实性。在此情况下发放贷款,于经营风险不顾,足以证明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在贷款审核管理中存在重大疏忽,对造成该笔贷款被骗有重大过错。

据光大银行年报数据,若算上其全年处置不良贷款的话,光大银行2019年的不良贷款余额将超过870亿元,整体不良率将超过3%。此外,今年2月,光大银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行为,被央行罚款1820万元。

骗贷

陶某与翁某系亲戚关系。

2015年4月,陶某因资金紧张,请求翁某帮助其向所在的光大银行浏阳支行贷款,同时向翁某提交了贷款的相关资料,并在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处办理了光大银行浏阳支行的银行卡一张交给了翁某,且将密码告之了翁某。后因其抵押财物不够,贷款审批没能通过。

随后,翁某伪造了登记业主为陶某位于浏阳市城区两间铺面的房屋产权证,并以陶某的名义委托湖南金鼎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制作了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同时伪造了陶某在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的虚假客户交易明细表。

2015年7月30日,翁某利用陶某原来提交的资料、银行卡以及自己伪造的资料,冒用陶某的名义与光大银行浏阳支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30日至2025年7月30日,贷款利率7.02%,贷款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账户,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还款账户为陶某所有的账户。

当天,翁某冒用陶某的名义在中国光大银行贷款借据上予以签名,该贷款借据除载明了贷款合同号、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外,还备注了:“本人授权将剩余贷款资金400万元转入邝晓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桥头支行账号62×××10”。借据尾部,翁某冒用陶某的名义在借款人处予以签名认可。同日,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将上述借款按约转账汇入邝晓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桥头支行账号62×××10中。

同时,翁某打电话给陶某,告知其以陶某的名义在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处申请了一笔贷款,借款本息他会在短时间内负责偿还,请求陶某如银行有人向其查证贷款情况时认可贷款一事。

陶某考虑翁某系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工作人员且系亲戚,遂答应了翁某的请求。同日,陶某即收到了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发送的贷款发放短信通知。之后,翁某就该笔借款予以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同时并用所骗取的贷款偿还了他人的借款及借给他人。

2015年9月,翁某没有再到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处上班,且失去联系。光大银行浏阳支行经查发现翁某有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嫌疑,遂向公安机关予以了报案。

之后(同年9月25日),陶某在光大银行浏阳支行请求下在光大银行浏阳支行拟好的承诺函上予以签字。该承诺函载明以下内容:“本人于2015年7月10日在贵行申请一笔贷款,贷款金额400万元,期限为120月,贷款用途为本人用于生产经营,本人承诺如下:1、贷款操作文本、借据、合同均为本人签字,贷款用途真实,本人完全知悉前述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2、本人提供贵行的所有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通讯方式、交易合同等均真实有效;3、将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承诺人:陶**”。

落网

2017年12月29日,翁某在广东东莞被浏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其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查明,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翁某在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工作期间,采用帮助他人在光大银行贷款留下的资料,以及伪造不动产资产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贷款所需材料,骗取光大银行浏阳支行贷款995万元,用于归还个借款或营利活动。

据悉,除了上述利用陶某名义骗贷400万之外,翁某还以另一家亲戚胡某、邓某夫妇之名,从光大银行骗贷220万。此外,翁某还协助他人刘某从光大银行骗贷340万,翁某从中获得归还借款170万元,并占用贷款90万元。

法院认为,翁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翁某所骗取的贷款尚未归还,应当退赔光大银行浏阳支行。

2018年11月,法院判决:翁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翁某退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人民币九百六十万四千九百一十元三角二分。

此外,翁某还涉其它多起金融纠纷案,其名下资产已被多次冻结。

去年11月,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将陶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贷款。经查明,涉案贷款合同非陶某所签。

一审中,法院表示,原告(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已然发现翁某失联并发现其有冒用他人名义骗贷的嫌疑,且就此事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原告在没有告知陶某上述情况的情形下,要求被告(陶某)承诺认可债务的行为有失公允,且陶某对上述借款的认可,系基于考虑翁某是亲戚且为原告职员的特殊身份,作为一般民众的被告,出于本身认知度的局限,对翁某的诈骗行为产生一定的合理信任虽有疏忽,但本案不宜对陶某的受骗行为加以苛责。

法院认为,光大银行浏阳支行作为发放贷款的金融部门,与他人签订贷款合同时,既没有认真审核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伪,亦没有确认借款人签字的真实性,在此情况下发放贷款,于经营风险不顾,足以证明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在贷款审核管理中存在重大疏忽,对造成该笔贷款被骗有重大过错。

法院还表示,贷款被骗发生后,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在已发现翁某失联并发现其有冒用他人名义骗贷的嫌疑,就此事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下,还要求陶某在《承诺书》上签字并要求陶贤佐承诺认可翁某的骗贷行为,意图转嫁骗贷风险,其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承诺书》内容亦与客观事实不符。况且《个人贷款合同》本身违法而无效,而非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故陶某的承诺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后追认。故光大银行浏阳支行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光大银行浏阳支行诉求。

领罚

今年2月,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原因,央行给光大银行开出了1820万元巨额罚单,于此同时,光大银行8名相关负责人也分别收到罚单。

据央行公布的信息,光大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行为,被罚1820万元。

此外,光大银行8名相关负责人也分别收到罚单:包括了时任光大银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法律合规部反洗钱处处长、2位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信用卡中心审批部总经理、运营管理部结算管理处处长、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助理等8名总行相关部门负责人。

其中,时任光大银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黄章任,对光大银行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罚款3.5万元;时任光大银行法律合规部反洗钱处处长于宝一,对光大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被罚款2.5万元;时任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柴如军,对光大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被罚款3.5万元; 

时任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黄丹,对光大银行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负有责任,被罚款3.5万元;时任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审批部总经理王山,对光大银行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罚款2.5万元;时任光大银行运营管理部结算管理处处长杨梅,对光大银行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负有责任,被罚款3.5万元;时任光大银行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王小蓉,对光大银行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被罚款3.5万元;时任光大银行零售业务部内控运营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张佳宁,对光大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被罚款1万元。

3月27日,光大银行披露的2019年年报显示,该行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328.12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373.54亿元。截至2019年底,光大银行整体不良率较上年末下降0.03个百分点至1.56%,光大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422.12亿元,较上年年末增加37.91亿元。

表面上看,光大银行整体不良率有所下降,但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光大银行全年处置不良贷款高达448.05亿元。但是,若算上全年处置不良贷款的话,光大银行2019年的不良贷款余额将超过870亿元,其整体不良率将超过3%。

那么,光大银行不良率高企的原因是什么?上述案件中,法院明明已判决是翁某骗取了贷款,为什么光大银行还向被冒名的无辜者追诉?就相关问题,时间财经致电、致函光大银行,截至发稿,未获回复。(北京时间财经 谭孜)

光大银行“内鬼”冒名骗贷近千万 欲“嫁祸”受骗人遭法院驳回

一审中,法院表示,原告(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已然发现翁某失联并发现其有冒用他人名义骗贷的嫌疑,且就此事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原告在没有告知陶某上述情况的情形下,要求被告(陶某)承诺认可债务的行为有失公允,且陶某对上述借款的认可,系基于...

光大银行“内鬼”冒名骗贷近千万 欲“嫁祸”受骗人遭法院驳回

去年处置不良贷款448亿。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案件显示,2015年7月,光大银行前员工翁某以其亲戚陶某之名,从任职单位骗贷400万。同年9月,翁某失联。之后,光大银行在发现翁某有骗贷嫌疑并报警的前提下,让陶某签了一份承诺函,要求其认可并承担该笔贷款相关责任。

翁某系原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浏阳支行”)零售业务部客户经理。时间财经梳理获悉,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短短三个月时间里,翁某从光大银行浏阳支行骗贷近千万元。

法院认为,光大银行浏阳支行作为发放贷款的金融部门,与他人签订贷款合同时,既没有认真审核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伪,亦没有确认借款人签字的真实性。在此情况下发放贷款,于经营风险不顾,足以证明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在贷款审核管理中存在重大疏忽,对造成该笔贷款被骗有重大过错。

据光大银行年报数据,若算上其全年处置不良贷款的话,光大银行2019年的不良贷款余额将超过870亿元,整体不良率将超过3%。此外,今年2月,光大银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行为,被央行罚款1820万元。

骗贷

陶某与翁某系亲戚关系。

2015年4月,陶某因资金紧张,请求翁某帮助其向所在的光大银行浏阳支行贷款,同时向翁某提交了贷款的相关资料,并在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处办理了光大银行浏阳支行的银行卡一张交给了翁某,且将密码告之了翁某。后因其抵押财物不够,贷款审批没能通过。

随后,翁某伪造了登记业主为陶某位于浏阳市城区两间铺面的房屋产权证,并以陶某的名义委托湖南金鼎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制作了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同时伪造了陶某在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的虚假客户交易明细表。

2015年7月30日,翁某利用陶某原来提交的资料、银行卡以及自己伪造的资料,冒用陶某的名义与光大银行浏阳支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30日至2025年7月30日,贷款利率7.02%,贷款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账户,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还款账户为陶某所有的账户。

当天,翁某冒用陶某的名义在中国光大银行贷款借据上予以签名,该贷款借据除载明了贷款合同号、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外,还备注了:“本人授权将剩余贷款资金400万元转入邝晓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桥头支行账号62×××10”。借据尾部,翁某冒用陶某的名义在借款人处予以签名认可。同日,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将上述借款按约转账汇入邝晓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桥头支行账号62×××10中。

同时,翁某打电话给陶某,告知其以陶某的名义在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处申请了一笔贷款,借款本息他会在短时间内负责偿还,请求陶某如银行有人向其查证贷款情况时认可贷款一事。

陶某考虑翁某系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工作人员且系亲戚,遂答应了翁某的请求。同日,陶某即收到了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发送的贷款发放短信通知。之后,翁某就该笔借款予以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同时并用所骗取的贷款偿还了他人的借款及借给他人。

2015年9月,翁某没有再到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处上班,且失去联系。光大银行浏阳支行经查发现翁某有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嫌疑,遂向公安机关予以了报案。

之后(同年9月25日),陶某在光大银行浏阳支行请求下在光大银行浏阳支行拟好的承诺函上予以签字。该承诺函载明以下内容:“本人于2015年7月10日在贵行申请一笔贷款,贷款金额400万元,期限为120月,贷款用途为本人用于生产经营,本人承诺如下:1、贷款操作文本、借据、合同均为本人签字,贷款用途真实,本人完全知悉前述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2、本人提供贵行的所有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通讯方式、交易合同等均真实有效;3、将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承诺人:陶**”。

落网

2017年12月29日,翁某在广东东莞被浏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其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查明,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翁某在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工作期间,采用帮助他人在光大银行贷款留下的资料,以及伪造不动产资产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贷款所需材料,骗取光大银行浏阳支行贷款995万元,用于归还个借款或营利活动。

据悉,除了上述利用陶某名义骗贷400万之外,翁某还以另一家亲戚胡某、邓某夫妇之名,从光大银行骗贷220万。此外,翁某还协助他人刘某从光大银行骗贷340万,翁某从中获得归还借款170万元,并占用贷款90万元。

法院认为,翁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翁某所骗取的贷款尚未归还,应当退赔光大银行浏阳支行。

2018年11月,法院判决:翁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翁某退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人民币九百六十万四千九百一十元三角二分。

此外,翁某还涉其它多起金融纠纷案,其名下资产已被多次冻结。

去年11月,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将陶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贷款。经查明,涉案贷款合同非陶某所签。

一审中,法院表示,原告(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已然发现翁某失联并发现其有冒用他人名义骗贷的嫌疑,且就此事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原告在没有告知陶某上述情况的情形下,要求被告(陶某)承诺认可债务的行为有失公允,且陶某对上述借款的认可,系基于考虑翁某是亲戚且为原告职员的特殊身份,作为一般民众的被告,出于本身认知度的局限,对翁某的诈骗行为产生一定的合理信任虽有疏忽,但本案不宜对陶某的受骗行为加以苛责。

法院认为,光大银行浏阳支行作为发放贷款的金融部门,与他人签订贷款合同时,既没有认真审核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伪,亦没有确认借款人签字的真实性,在此情况下发放贷款,于经营风险不顾,足以证明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在贷款审核管理中存在重大疏忽,对造成该笔贷款被骗有重大过错。

法院还表示,贷款被骗发生后,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在已发现翁某失联并发现其有冒用他人名义骗贷的嫌疑,就此事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下,还要求陶某在《承诺书》上签字并要求陶贤佐承诺认可翁某的骗贷行为,意图转嫁骗贷风险,其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承诺书》内容亦与客观事实不符。况且《个人贷款合同》本身违法而无效,而非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故陶某的承诺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后追认。故光大银行浏阳支行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光大银行浏阳支行诉求。

领罚

今年2月,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原因,央行给光大银行开出了1820万元巨额罚单,于此同时,光大银行8名相关负责人也分别收到罚单。

据央行公布的信息,光大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行为,被罚1820万元。

此外,光大银行8名相关负责人也分别收到罚单:包括了时任光大银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法律合规部反洗钱处处长、2位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信用卡中心审批部总经理、运营管理部结算管理处处长、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助理等8名总行相关部门负责人。

其中,时任光大银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黄章任,对光大银行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罚款3.5万元;时任光大银行法律合规部反洗钱处处长于宝一,对光大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被罚款2.5万元;时任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柴如军,对光大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被罚款3.5万元; 

时任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黄丹,对光大银行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负有责任,被罚款3.5万元;时任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审批部总经理王山,对光大银行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罚款2.5万元;时任光大银行运营管理部结算管理处处长杨梅,对光大银行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负有责任,被罚款3.5万元;时任光大银行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王小蓉,对光大银行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被罚款3.5万元;时任光大银行零售业务部内控运营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张佳宁,对光大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被罚款1万元。

3月27日,光大银行披露的2019年年报显示,该行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328.12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373.54亿元。截至2019年底,光大银行整体不良率较上年末下降0.03个百分点至1.56%,光大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422.12亿元,较上年年末增加37.91亿元。

表面上看,光大银行整体不良率有所下降,但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光大银行全年处置不良贷款高达448.05亿元。但是,若算上全年处置不良贷款的话,光大银行2019年的不良贷款余额将超过870亿元,其整体不良率将超过3%。

那么,光大银行不良率高企的原因是什么?上述案件中,法院明明已判决是翁某骗取了贷款,为什么光大银行还向被冒名的无辜者追诉?就相关问题,时间财经致电、致函光大银行,截至发稿,未获回复。(北京时间财经 谭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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