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药品追溯码将广泛应用于医保目录谈判、集中带量采购等领域。7月1日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在销售药品时,必须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对未落实追溯码采集要求、虚假上传或串换上传等行为,将按情节轻重予以协议处理或行政处理。
3月19日,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药品追溯码将广泛应用于医保目录谈判、集中带量采购等领域。7月1日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在销售药品时,必须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对未落实追溯码采集要求、虚假上传或串换上传等行为,将按情节轻重予以协议处理或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