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的重要共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5月14日发布公告,自5月14日12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百分之三十四调整为百分之十,在90天内暂停实施百分之二十四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的重要共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5月14日发布公告,自5月14日12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百分之三十四调整为百分之十,在90天内暂停实施百分之二十四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