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员威逼女大学生开房案”维持原判,法不能向不法让步_北京时间

回到此案中,被告李某作为投资咨询公司的信贷员,首先明知被害人不具备还款能力,故意以“裸贷”方式向仍为在校大学生被害人出借款项,事后竟然以公开其拍摄的被害人裸照相要挟,多次要求被害人到其开房的宾馆发生性关系,“肉偿”贷款利息,其本身便是...

山东淄博一投资咨询公司员工李某违规向女大学生发放贷款,并多次逼迫女大学生开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月12日《华商报》)

近年来,“校园贷”“裸贷”“套路贷”等新词频频出现在社会新闻中,它们的目标用户群体定位非常清晰——在校大学生,而女大学生尤甚。自2016年曝出河南某高校一学生用自己身份证以及冒用同学身份,从不同的校园金融平台获得无抵押信用贷款高达数十万元,无力偿还跳楼自杀一事,“校园贷”开始走进公众视野。此后,校园贷又发展出“新马甲”,“裸条”贷款、分期贷、回租贷、培训贷等。暴力催收、高利息、甚至“裸条”威胁,“校园贷”乱象层出不穷,2017年9月6日,教育部发布通知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回到此案中,被告李某作为投资咨询公司的信贷员,首先明知被害人不具备还款能力,故意以“裸贷”方式向仍为在校大学生被害人出借款项,事后竟然以公开其拍摄的被害人裸照相要挟,多次要求被害人到其开房的宾馆发生性关系,“肉偿”贷款利息,其本身便是带有强迫性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行为。其次,根据李某在供述中的事实描述,其给被害人拍过裸照、提出“肉偿”贷款利息、多次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且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开房记录等证据佐证,证据链完整、事实充分,据此,淄博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在事实准确、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符合法定程序、法律规定,维护了法律尊严,同时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在证据链条完整情况下,李某所谓的上诉理由根本站不住脚。其在二审辩称,一他没有使用裸照威胁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二原审采信的电话录音是被害人拼凑伪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裸条”借贷本身就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在法律上并不受保护,并且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贷款合同应属无效,利用“裸照”要求肉偿贷款利息,强迫被害人与之发生多次性关系,其行为不仅令人发指,更为法律所不容。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在本案中,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体现了司法机关捍卫法律尊严,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相信这一判决也能对社会上其他打着“校园贷”名义从事违法借贷的行为起到极大震慑作用。此外,该案中被害人的不幸遭遇也给广大的在校大学生群体提了醒:网络借贷要谨慎,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身的个人信息、身体隐私,养成正确的消费习惯,当遇到类似事件时,注意保留证据,要善于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正当权益。

文/任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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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此案中,被告李某作为投资咨询公司的信贷员,首先明知被害人不具备还款能力,故意以“裸贷”方式向仍为在校大学生被害人出借款项,事后竟然以公开其拍摄的被害人裸照相要挟,多次要求被害人到其开房的宾馆发生性关系,“肉偿”贷款利息,其本身便是...

山东淄博一投资咨询公司员工李某违规向女大学生发放贷款,并多次逼迫女大学生开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月12日《华商报》)

近年来,“校园贷”“裸贷”“套路贷”等新词频频出现在社会新闻中,它们的目标用户群体定位非常清晰——在校大学生,而女大学生尤甚。自2016年曝出河南某高校一学生用自己身份证以及冒用同学身份,从不同的校园金融平台获得无抵押信用贷款高达数十万元,无力偿还跳楼自杀一事,“校园贷”开始走进公众视野。此后,校园贷又发展出“新马甲”,“裸条”贷款、分期贷、回租贷、培训贷等。暴力催收、高利息、甚至“裸条”威胁,“校园贷”乱象层出不穷,2017年9月6日,教育部发布通知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回到此案中,被告李某作为投资咨询公司的信贷员,首先明知被害人不具备还款能力,故意以“裸贷”方式向仍为在校大学生被害人出借款项,事后竟然以公开其拍摄的被害人裸照相要挟,多次要求被害人到其开房的宾馆发生性关系,“肉偿”贷款利息,其本身便是带有强迫性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行为。其次,根据李某在供述中的事实描述,其给被害人拍过裸照、提出“肉偿”贷款利息、多次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且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开房记录等证据佐证,证据链完整、事实充分,据此,淄博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在事实准确、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符合法定程序、法律规定,维护了法律尊严,同时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在证据链条完整情况下,李某所谓的上诉理由根本站不住脚。其在二审辩称,一他没有使用裸照威胁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二原审采信的电话录音是被害人拼凑伪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裸条”借贷本身就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在法律上并不受保护,并且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贷款合同应属无效,利用“裸照”要求肉偿贷款利息,强迫被害人与之发生多次性关系,其行为不仅令人发指,更为法律所不容。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在本案中,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体现了司法机关捍卫法律尊严,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相信这一判决也能对社会上其他打着“校园贷”名义从事违法借贷的行为起到极大震慑作用。此外,该案中被害人的不幸遭遇也给广大的在校大学生群体提了醒:网络借贷要谨慎,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身的个人信息、身体隐私,养成正确的消费习惯,当遇到类似事件时,注意保留证据,要善于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正当权益。

文/任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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