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教师 终达成和解判罚金_北京时间

为人师表者,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做诚实守信的表率,而身为幼儿园教师的李某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最终获刑近日,被告人李某某因为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在其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

为人师表者,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做诚实守信的表率,而身为幼儿园教师的李某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最终获刑。近日,被告人李某某因为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在其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人李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太康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薛某某、李某某偿还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978元。被告李某、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四被告均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15日,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太康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传票,责令李某某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李某某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现李某某在幼儿园教学,有收入来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损害了自诉人的利益。随后,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向太康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并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未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在其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符合“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在判决宣告前履行完毕,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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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师表者,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做诚实守信的表率,而身为幼儿园教师的李某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最终获刑近日,被告人李某某因为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在其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

为人师表者,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做诚实守信的表率,而身为幼儿园教师的李某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最终获刑。近日,被告人李某某因为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在其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人李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太康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薛某某、李某某偿还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978元。被告李某、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四被告均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15日,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太康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传票,责令李某某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李某某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现李某某在幼儿园教学,有收入来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损害了自诉人的利益。随后,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向太康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并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未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在其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符合“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在判决宣告前履行完毕,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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