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上午,主演《白夜追凶》《鬼吹灯》等大热剧集的知名演员潘粤明,因违法代言广告登上热搜。

12月26日上午,主演《白夜追凶》《鬼吹灯》等大热剧集的知名演员潘粤明,因违法代言广告登上热搜。
随后,潘粤明工作室就此事发布致歉信,表示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配合调查,并对消费者构成错误引导、违反相关规定,作出郑重道歉。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公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3月,潘粤明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视频和图片用于商业推广,违反了广告法中的“保健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因此,潘粤明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合计罚没约51.6万元。

图源: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值得关注的是,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广告主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东铪公司”)的行政处罚书也显示,东铪公司发布的上述保健食品广告,不仅没有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也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对此,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开诚律师告诉时间财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广告法》第38条第3款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此外,罗开诚律师也表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规定,若出现虚假、违法代言要处罚到明星本人,情节恶劣的要加强公开曝光,列入个人诚信记录。
违法代言广告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潘粤明系中国影视演员,曾获国剧盛典年度角色剧星奖等荣誉,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2021 年 3 月 15 日,潘粤明接受委托并拍摄了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 G20041476)60 秒视频和 3 张平面精修图片用于商业推广。
上述 60 秒视频含有潘粤明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独白内容,同时视频中显著标明“日加满品牌挚友 潘粤明”。此外,前述3张平面精修图片分别为潘粤明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饮用状特写的站姿、坐姿照,并显著标明“潘粤明”姓名。
另据监管查明,为宣传、推广上述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7月22日,东铪公司先后在抖音、微博、小红书企业账号发布上述60 秒视频,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集结|锁定潘粤明的帅能量》推文,该推文配有上述 60 秒视频和 3 张平面精修图,且上述发布的视频和推文中均没有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潘粤明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形象,为商品作推荐、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相关规定,系广告代言人。但潘粤明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为保健食品作推荐和证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
明星代言违法广告并非孤例。就在今年5月,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也曾对演员景甜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722.12万元。
“部分代言的明星还保留着拿钱刷脸、‘一锤子买卖’的过时心态,而忽略事前应做的详尽调查风险因素、事中及时跟进产品问题等。需要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倒逼明星更加审慎地对待自己的代言行为。”罗开诚律师表示。
商业版图曝光
前述案件中,除潘粤明之外,还有三家企业被罚。其中,利用潘粤明的名义和形象对所销售的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推荐、证明的东铪公司,因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被予以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予以处罚。
不过,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也表示,鉴于相关广告持续时间短,且东铪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最终,东铪公司被罚款约112万元。
与此同时,象山悦胜影视文化工作室及北京天地合一广告有限公司分别因受东铪公司委托,引荐潘粤明为保健食品作广告代言和拍摄该广告,被罚款约4万元、17.5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罚,潘粤明背后的商业版图也引发关注。
12月26日,时间财经查阅第三方平台天眼查发现,潘粤明关联企业共9家,其中存续状态的有5家。此外,潘粤明实控企业6家,存续状态的有4家。

图源:天眼查
具体来看,潘粤明为三番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潘粤明(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象山日月汇泽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也同时任海口胖喜炫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三番文化(海口)有限公司的股东,商业版图涉及文化艺术、影视制作、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等行业。(北京时间财经 吴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