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周晋峰先生所说,这起案件也创造了一个“第一”,成为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第一起败诉案件,但这遏止不住环境公益诉讼,笔者也相信未来公益组织介入环境监督并提起公益诉讼会越来越多,作用也会越来越重要。
据《新京报》报道,昨日,“常州毒地”案原告之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收到江苏常州市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并首次公开发声称,将积极准备上诉,并提请审计署对污染地块流转、处理中所涉的资金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对于一审判决要求原告两方支付的189万余元“天价诉讼费”,中国绿发会已进行公开募捐,但每个个人限捐2元。
由于“常州毒地”案件的广泛社会影响和显而易见的道德判断,很多人都不认为两家环保组织会败诉,更没有想到会有189万的“天价诉讼费”。以至于判决刚刚做出时,《新京报》就评论称“公益诉讼倒贴189万,合适吗?”
必须承认,“常州毒地”事件过程之触目惊心、影响之恶劣,都是近年来环保领域罕见的,而公益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更是值得鼓励的,对此笔者也表示非常钦佩。但其实之前看到《新京报》的评论时笔者就觉得非常荒谬,今天看到中国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接受采访的内容,更是觉得目前中国的环保公益诉讼似乎还偏幼稚了一些。
笔者曾经接触过一些国际环保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方透露很多国际环保机构的待遇非常好,尤其是负责诉讼的律师报酬更高,“如果我们对某个大企业提起公益诉讼,我们的律师没有他们的好,怎么能打赢呢?”这位工作人员的话让笔者至今记忆深刻,她的话更多地描述出了环保公益诉讼的斗争残酷。
然而反观周晋峰的话,竟然是“从来没有想到会败诉”,这说明从这个公益诉讼开始就已经输了一筹了。
《孙子兵法》有云:未料胜,先料败。既然选择了公益诉讼,那么这就不是一个道德批判活动,而是一场法律诉讼,是双方证据力的比拼,也是双方诉讼能力的较量。事先占据的情理和道德优势当然重要,但是对于一场诉讼来说,诉讼策略和技巧更重要。
而好的诉讼策略和技巧,首先是在考虑过胜负两种情况的基础上做出的,而不是信誓旦旦地高喊“必胜”,当然判决结果也谈不上所谓的“妥帖”与否。事实上如果在诉讼策略和证据搜集等方面如果出现问题,败诉赔钱并没有什么不合适的,从来也没有公益诉讼必胜的道理。
如果说普通民众因为对“常州毒地”事件的义愤而选择了情绪化的支持,那么具体操作公益诉讼的公益组织以及其聘请的律师就应该更加理性,但至少从周晋峰先生的表态我们是看不出来这种理性和谨慎的。似乎周先生在判决之前从来就没想过如果败诉了怎么办,这样的应诉心态显然是不可取的。
当然了,目前案件还可以进行二审,情况或许会有所变化。然而笔者从周晋峰先生的表态中却看不到乐观因素,因为周先生并没有透露下一步诉讼策略有什么改变,也没有具体说明会如何推翻一审的判决,只是给审判机关扣了个帽子:“常州中院对环境诉讼的认识是很肤浅的,导向作用是负面。”对于案件的评价则是“判决不可理喻”。
老实说,这样的表态更像是停留在道德层面的批判,“导向作用”的评价甚至略带一丝官僚式的迂腐,实在是瞧不出有什么可以改变一审判决的因素。究竟是有新的策略?还是有新的证据补充?又或者找到了一审判决的逻辑漏洞?也是周先生想保密吧。
而在另一方面,环保组织既然已经表示上诉,那么这个诉讼费的募捐就显得有些奇怪了,假如二审真的改判的,这些费用要如何处理呢?这内部的逻辑似乎并不能自洽,也说明环保组织在处理败诉问题上还缺乏经验。
正如周晋峰先生所说,这起案件也创造了一个“第一”,成为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第一起败诉案件,但这遏止不住环境公益诉讼,笔者也相信未来公益组织介入环境监督并提起公益诉讼会越来越多,作用也会越来越重要。而笔者更期待的是,通过这起案件,或许可以将公益诉讼从简单的道德批判拉回到诉讼对决层面,至少从认识到所有案件都可能败诉开始。
哪有常胜无敌?哪有必胜的官司?事在人为罢了。
文/北京时间工作室 梁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