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档案馆查档须知
一、不同档案类别、不同查阅主体,查档利用需出具的证明材料有所不同,档案的查阅利用应符合房山区档案馆档案利用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详情可咨询010-81380877。
二、本馆查阅大厅已安装实时摄像监控系统,利用者利用档案时,应在指定阅览区就坐阅览,应严守保密规定,所有档案禁止拍照,不得翻阅与所查问题无关的档案内容。
三、本馆依法拥有馆藏国有档案的公布权。利用者未经本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公布。如需要以展览、出版、拍摄等形式公布档案,须向本馆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签订相关协议后方可公布。
四、利用者摘录、复制档案,须经本馆同意,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本馆同意后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利用者在著述中节引档案内容,均应注明档案的保管单位和档号。
五、本馆已数字化的档案,在利用时一般只提供数字化副本,无特殊情况,不再提供档案原件。单位和个人到本馆利用档案,对所利用的档案负有保护的义务。利用者不得私自对档案进行擅自拆卷、抽出文件或在文件资料上圈点、划线、涂改及损坏档案资料。有上述行为之一者,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档案文件阅览完毕,应及时交还工作人员,经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
六、利用者如需复制档案,须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本馆为利用者免费提供档案的复印件,根据查阅者利用需求可加盖查档专用章,复制档案的数量由本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因档案保存状况和档案载体特点等原因不适宜复制的,本馆可以不予复制。
七、利用者应自觉保持查档大厅室内整洁,不要有大声喧哗、嬉戏打闹等不文明行为,严禁吸烟和动用火源;应自觉遵守档案查阅利用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工作人员做好查阅登记,并主动反馈利用效果,以便工作人员统计分析,更好地为利用者提供优质服务。
八、查阅档案接待时间为工作日,夏季:9:00-11:30,14:00-17:30(周五下午至17:00),冬季:9:00-11:30,13:30-17:00(周五下午至16:30)。

稿件来源:保管利用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