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岁的张某谎称“有关系”,能买到低价房,先后诈骗5人100余万元。
49岁的张某谎称“有关系”,能买到低价房,先后诈骗5人100余万元。近日,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
今年49岁的张某系台湾人,2006年到新疆石河子市定居,主要从事通讯光缆和自动化个体经营。2012年至2015年期间,张凯利用在南疆办工程,和房地产商稍有联系,便谎称有能力购买到低于市场价格的房屋,以此为由先后多次向其朋友孙瑞、陈羽及张军、其妻子的弟弟叶华和妹妹叶楠处收取房款及好处费18.676万元,20.976万元、32.888万元、22万元、28.752万元,共计117.292万元。后并未购买到便宜房屋,被害人多次催促张某买房一事,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联系不到张某本人。
2016年9月8日,被害人张军在石河子某汽车修理厂找到张某,遂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害人张军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随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某随身携带的银行卡7张、手机、钱包等物品,经公安机关对银行卡进行查询,卡内均无余额。经询问,被告人张某自述钱款被其挥霍或挪用到南疆的工程。该卡系被告人前妻叶茹所有,故于2016年12月8日将扣押物品全部发还叶茹。
另查,2015年初,被告人张某妻子叶茹退还被害人孙瑞6万元,2015年11月,被告人张某与其妻子叶茹离婚。
2016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1月12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张凯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凯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有能力购买低价房屋的事实,多次骗取多人现金共计117.292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石河子市法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孙瑞现金12.676万元,退赔被害人陈羽现金20.976万元,退赔被害人叶楠现金28.752万元,退赔被害人叶华现金22万元,退赔被害人张军现金32.888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丁筱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