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城警方依法查处多名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房屋出租人

(记者 周思彤)随着春节假期结束,大家陆续返京开启新一年的奋斗,为营造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西城警方在此温馨提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出租人应如实登记本人出租的房屋信息和租住人员信息,并确保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履行主动申报登记的治安责任。
日前,西城警方已全面开展出租房屋人口信息采集和安全隐患排查,向居民宣传租房登记相关政策,着力构建出租房屋安全防护网,努力打造“房安全·人安居”的治安环境,为节后返京复工保驾护航。
案例1
近日,白纸坊派出所民警在西城区平原里小区工作中,发现违法人员利用小区的出租房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出租人郝某某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郝某某限期改正并处行政罚款的处罚。
案例2
近日,阜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刘某某以每日150元的价格将西城区北营房西里一出租房屋违规进行短租,违反了我市首都核心功能区禁止短租住房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刘某某立即改正并处行政罚款的处罚。
案例3
近日,二龙路派出所民警在西城区新文化街12号院工作中,发现房屋出租人邱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员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出租人邱某处行政罚款的处罚。
案例4
近日,福绥境派出所民警在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工作中,发现房屋出租人刘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员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出租人刘某处行政罚款的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