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央媒报道多次的“法院与当事人做生意”事件,近二十年仍未解决_北京时间

被央媒报道多次的“法院与当事人做生意”事件,近二十年仍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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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央媒报道多次的“法院与当事人做生意”事件,近二十年仍未解决

【撰文/林红 统筹/刘姝蓉】近日,曾被央媒报道多次的“法院与当事人做生意”事件的当事人张先生称:他近20年前交给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担保的一辆桑塔纳汽车,在法院承办人员的“授意”下被非法变卖,至今车辆没有追回。

据大白新闻了解,湖滨区法院为了弥补张先生的损失,竟然与张先生签下一纸承诺书。双方约定,张先生一系列案件执行后,法院和张先生将收回的诉讼费、执行费五五分成,或者张先生给法院购买三辆轿车。

当事人张先生说,此后他给法院送车、送餐券、送赞助费,但是法院却并没有履行承诺,至今近20年仍未解决。此前,多家媒体也曾纷纷以《河南一法院和当事人“合伙做生意”签承诺书要求五五分》、《担保车辆被变卖 法院“指点”做交易?》等为题报道此事。

当事人:法院“公开受贿”、“公然卖法”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张先生称,“1998年,我与合伙人有一个相互诉讼的官司。当时,我的合伙人的官司先判决,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湖滨区法院的法官让我提供一辆担保车辆,是一辆新的桑塔纳2000,作为执行担保”。

张先生表示,两个案抵了后,对方还欠他8万块。

“当时说等我的案子结束后,两案相抵再来处置。结果我的案子下来以后,承办法官马某已经把我的车非法变卖。”“2001年,法院报案到公安局对车辆进行追讨,但在追讨过程中发现该案牵扯到法院的几位领导,后来法院就找人与我达成和解,向公安申请撤案。”

湖滨区法院给公安发函要求撤案

1999年7月7日,三门峡湖滨区法院下发文件,认为承办人马某在该案中“违背领导命令,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法院扣押的担保车辆被非法转移,致不能追回的后果,给我院执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给马军亚行政警告处分。

张先生称,“后来,湖滨区法院时任院长曹某交办给时任执行庭庭长冯某与我谈判,并在2001年9月10日以承诺书的形式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我到银行购买债权,法院审理执行,回来的钱,五五分成,或者我给法院买三辆普桑(普通型桑塔纳)轿车”。

“冯某跟我说,合伙做点生意,挣点钱,弥补我的损失就完了。”张先生称,“这是法院公开受贿、公然卖法”。此后,他给法院送车、送餐券、送赞助费,但是法院却并没有履行承诺,导致自己和法院的“合伙生意”赔了本。

张先生提供的承诺书中,第三条注明:在收回的诉讼费、执行费中,各得50%或者给区法院购买三辆普桑,剩余的作为给张先生的补偿。承诺书中还有时任执行庭庭长冯某的签字。

张先生称,“可是,等到案子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款回来部分后,该院长曹某却调离了该法院,此事就一直搁浅无法进行,一直拖到2016年,我无奈的向媒体投诉。经媒体报道后,河南省高院和三门峡市中院成立了调查组,对该事件展开调查。”

“当时的院长郑某对我说,你别反映了,我给你妥善解决,结果他又调走了。从2016年到现在,近两年时间,法院又没有任何动作,我又无奈的在2018年的5月,向中央巡视组投诉反映,后来又批复到当地的法院,但是还没能解决。”

“今年9月,法院个别领导找我谈话,给我答复称:你的案件不是法院的责任,是当时承办法官的个人行为”。张先生怀疑称,“当时的承办人冯某在去年去世了,所以他们就把问题都推到去世的人身上”。

张先生不明白,“我的几部车在法院开了十几年,都开报废了,司机的工资是谁开的?车的费用,加油、维修是谁出的?车是谁坐的?怎么能是个人行为?”

时任执行庭庭长冯某承认“事件基本属实”

冯某曾在2015年11月20日签字确认,“本人经历知道的事基本属实”。

对于当事人张先生反映给法院送车送赞助费一事,已经退休的时任湖滨区法院执行庭庭长冯某曾在2015年11月20日签字确认,对于当事人张先生反映的情况表示肯定,他写下“本人经历知道的事基本属实”。

当事人张先生给湖滨区法院购买的车辆

在这份冯某签字的“情况反映”里,张先生称他1998年交给湖滨区法院担保的车辆无法追回,此后河南省某媒体进行报道,但报道并没有播出。“新闻报道后,就让我写承诺书,把录像录音全毁了才有下文。当时院长曹某带着冯某,还有办公室主任,一大堆人说情。”

2016年1月,媒体报道的文章中称:张先生曾以现金的方式给该法院立案庭提供赞助费12万元。这些说法都得到了冯某的认可。实际上,诉讼费和执行费必须上交财政,而对于湖滨区法院承诺从中索要车辆或“五五分成”,冯某说,没有规定可以这么做,属于严重违规。

由于丢车的事儿发生在执行庭,这份承诺书由张先生和时任湖滨区法院执行庭庭长的冯某签字。冯某曾向媒体确认:字是他签的,但得到了时任院长曹某的授意。因为案件涉及立案庭、审理庭和执行庭等众多部门,所以提前肯定沟通好了。

2016年1月,媒体报道后,湖滨区法院官网曾对此事回应称:该院对新闻报道高度重视,及时向湖滨区委、上级法院进行了汇报。湖滨区委政法委已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张某某反映的“承诺诉讼费分成”等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如果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无论涉及在职干警或退休人员,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时任执行庭庭长冯某曾在2016年1月对媒体表示,“院长已经换了5任,张某某的损失要想从法院拿回,是不可能了”。在冯某看来,“现在,财政纪律这么严,损失能拖就拖,能推就推。去财政要钱,简直是吃了豹子胆,头上乌纱帽不想要了。像这个事儿严重的违规,曹某是头昏了,诉讼费你敢在这上面做手脚。”

今年8月30日,湖滨区法院宣传科的陈科长也曾对媒体表示:对于张先生反映的问题,目前法院正在积极调查。【部分资料来源于央广网、河南广播电视台,相关资料由当事人张先生提供】

被央媒报道多次的“法院与当事人做生意”事件,近二十年仍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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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央媒报道多次的“法院与当事人做生意”事件,近二十年仍未解决

【撰文/林红 统筹/刘姝蓉】近日,曾被央媒报道多次的“法院与当事人做生意”事件的当事人张先生称:他近20年前交给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担保的一辆桑塔纳汽车,在法院承办人员的“授意”下被非法变卖,至今车辆没有追回。

据大白新闻了解,湖滨区法院为了弥补张先生的损失,竟然与张先生签下一纸承诺书。双方约定,张先生一系列案件执行后,法院和张先生将收回的诉讼费、执行费五五分成,或者张先生给法院购买三辆轿车。

当事人张先生说,此后他给法院送车、送餐券、送赞助费,但是法院却并没有履行承诺,至今近20年仍未解决。此前,多家媒体也曾纷纷以《河南一法院和当事人“合伙做生意”签承诺书要求五五分》、《担保车辆被变卖 法院“指点”做交易?》等为题报道此事。

当事人:法院“公开受贿”、“公然卖法”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张先生称,“1998年,我与合伙人有一个相互诉讼的官司。当时,我的合伙人的官司先判决,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湖滨区法院的法官让我提供一辆担保车辆,是一辆新的桑塔纳2000,作为执行担保”。

张先生表示,两个案抵了后,对方还欠他8万块。

“当时说等我的案子结束后,两案相抵再来处置。结果我的案子下来以后,承办法官马某已经把我的车非法变卖。”“2001年,法院报案到公安局对车辆进行追讨,但在追讨过程中发现该案牵扯到法院的几位领导,后来法院就找人与我达成和解,向公安申请撤案。”

湖滨区法院给公安发函要求撤案

1999年7月7日,三门峡湖滨区法院下发文件,认为承办人马某在该案中“违背领导命令,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法院扣押的担保车辆被非法转移,致不能追回的后果,给我院执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给马军亚行政警告处分。

张先生称,“后来,湖滨区法院时任院长曹某交办给时任执行庭庭长冯某与我谈判,并在2001年9月10日以承诺书的形式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我到银行购买债权,法院审理执行,回来的钱,五五分成,或者我给法院买三辆普桑(普通型桑塔纳)轿车”。

“冯某跟我说,合伙做点生意,挣点钱,弥补我的损失就完了。”张先生称,“这是法院公开受贿、公然卖法”。此后,他给法院送车、送餐券、送赞助费,但是法院却并没有履行承诺,导致自己和法院的“合伙生意”赔了本。

张先生提供的承诺书中,第三条注明:在收回的诉讼费、执行费中,各得50%或者给区法院购买三辆普桑,剩余的作为给张先生的补偿。承诺书中还有时任执行庭庭长冯某的签字。

张先生称,“可是,等到案子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款回来部分后,该院长曹某却调离了该法院,此事就一直搁浅无法进行,一直拖到2016年,我无奈的向媒体投诉。经媒体报道后,河南省高院和三门峡市中院成立了调查组,对该事件展开调查。”

“当时的院长郑某对我说,你别反映了,我给你妥善解决,结果他又调走了。从2016年到现在,近两年时间,法院又没有任何动作,我又无奈的在2018年的5月,向中央巡视组投诉反映,后来又批复到当地的法院,但是还没能解决。”

“今年9月,法院个别领导找我谈话,给我答复称:你的案件不是法院的责任,是当时承办法官的个人行为”。张先生怀疑称,“当时的承办人冯某在去年去世了,所以他们就把问题都推到去世的人身上”。

张先生不明白,“我的几部车在法院开了十几年,都开报废了,司机的工资是谁开的?车的费用,加油、维修是谁出的?车是谁坐的?怎么能是个人行为?”

时任执行庭庭长冯某承认“事件基本属实”

冯某曾在2015年11月20日签字确认,“本人经历知道的事基本属实”。

对于当事人张先生反映给法院送车送赞助费一事,已经退休的时任湖滨区法院执行庭庭长冯某曾在2015年11月20日签字确认,对于当事人张先生反映的情况表示肯定,他写下“本人经历知道的事基本属实”。

当事人张先生给湖滨区法院购买的车辆

在这份冯某签字的“情况反映”里,张先生称他1998年交给湖滨区法院担保的车辆无法追回,此后河南省某媒体进行报道,但报道并没有播出。“新闻报道后,就让我写承诺书,把录像录音全毁了才有下文。当时院长曹某带着冯某,还有办公室主任,一大堆人说情。”

2016年1月,媒体报道的文章中称:张先生曾以现金的方式给该法院立案庭提供赞助费12万元。这些说法都得到了冯某的认可。实际上,诉讼费和执行费必须上交财政,而对于湖滨区法院承诺从中索要车辆或“五五分成”,冯某说,没有规定可以这么做,属于严重违规。

由于丢车的事儿发生在执行庭,这份承诺书由张先生和时任湖滨区法院执行庭庭长的冯某签字。冯某曾向媒体确认:字是他签的,但得到了时任院长曹某的授意。因为案件涉及立案庭、审理庭和执行庭等众多部门,所以提前肯定沟通好了。

2016年1月,媒体报道后,湖滨区法院官网曾对此事回应称:该院对新闻报道高度重视,及时向湖滨区委、上级法院进行了汇报。湖滨区委政法委已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张某某反映的“承诺诉讼费分成”等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如果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无论涉及在职干警或退休人员,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时任执行庭庭长冯某曾在2016年1月对媒体表示,“院长已经换了5任,张某某的损失要想从法院拿回,是不可能了”。在冯某看来,“现在,财政纪律这么严,损失能拖就拖,能推就推。去财政要钱,简直是吃了豹子胆,头上乌纱帽不想要了。像这个事儿严重的违规,曹某是头昏了,诉讼费你敢在这上面做手脚。”

今年8月30日,湖滨区法院宣传科的陈科长也曾对媒体表示:对于张先生反映的问题,目前法院正在积极调查。【部分资料来源于央广网、河南广播电视台,相关资料由当事人张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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