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IPO前遭投诉:违规套现、强平致客户亏近六千万_北京时间

中信建投IPO前遭投诉:违规套现、强平致客户亏近六千万

爆料称,中信建投因违规开展“创新套现业务”,违规强制平仓导致周先生夫妻两人损失近6000万。

中信建投IPO前遭投诉:违规套现、强平致客户亏近六千万

近日,北京时间“财镜”(微信号:caijingbtime)收到来自周先生的投诉爆料。爆料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因违规开展“创新套现业务”,违规强制平仓导致周先生夫妻两人损失近6000万。

对此,北京时间“财镜”(微信号:caijingbtime)多次致电及邮件采访中信建投高管及公司办公室经理,但均未获回复。

不过,在周先生举报后北京证监局的听证会上,中信建投法务部对“创新套现业务”曾表示,中信建投的做法是对冲融资,俗称套现,这是证券行业内的“潜规则”,很多公司都在做。

对此,证监会在去年7月份的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曾通报过,北京证监局对中信建投北京望京营业部副总经理王向远,因私下代客融资,处以罚款10万元。

不过,周先生认为北京证监局的处罚有些避重就轻,王向远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此外,对强平损失部分,未有处理。

北京时间“财镜”(微信号:caijingbtime)了解到,近日,周先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新的投诉举报材料。而了解案情的曾鸣律师则对北京时间“财镜”表示,中信建投在平仓方面确有违规的情况。

近日,中信建投刚宣布,正准备A股IPO。而在前不久,中信建投旗下中信建投基金的多只专户产品因尾盘集中卖出中国平安、兴业银行被上交所约谈并限制交易。因为这些问题,中信建投的上市之路或许不会那么顺畅。

祸起创新套现业务

行业潜规则还是违规?

2015年5月份,股市已是强弩之末,但股民仍在疯狂涌入。

周先生夫妇作为2006、2007年牛市的受益者,同样希望能在此次股市大涨中获益,彼时,周先生夫妇账户中共有6700余万元。当时,股市大涨周先生看多后市,想大量融资做多,周先生启用了2012年开的融资融券账户。

由于2015年上半年股市大涨,到5月份,券商融资资金余额基本用完,无资可融。此时,周先生想要通过正规的券商融资业务获得资金已无法实现。

据周先生介绍,中信建投望京营业部副总经理王向远知道其情况后,向其极力推荐公司针对大客户融资难刚刚推出的“创新套现业务”,且获取资金成本总计不超过年化10%。周先生感觉比民间借贷年化利息还要少,便同意了。

据北京时间“财镜”(微信号:caijingbtime)了解,在周先生问及“创新套现业务”是否可靠时,中信建投望京营业部总经理赵林燕曾给予肯定回答,且大力推荐该业务,同时强调“通过套现业务获得的资金并不受两融指标的限制”,并表示由于套现业务专业性较强,套现的过程必须由证券公司来操作。

据周先生介绍,当时证券公司向周先生介绍的交易模式是:用50ETF、300ETF或深100ETF作为标的,利用融券交易T+0日内回转机制对倒交易实施套现。

通俗一点讲就是,操盘手先用周先生的信用账户融券再将券卖出,同时融资买入同一标的券,用融资买入的券还掉之前融的券,从而实现资金套现。操盘手对同一标的进行频繁操作,变得到大量现金。

周先生夫妇作为中信建投的大客户,最初周先生仅打算申请5000万元的套现额度,但王向远表示,鉴于周先生夫妇二人信用良好,可按照1:1.5的比例进行申请,即可套现9000万元。随后在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6月4日,周先生到望京营业部共签署了四张资金申请单。

据周先生介绍,由于妻子余女士性格保守,申请资金套现业务的事情,周先生并未告知余女士,在签署资金申请单时,营业部两位经理均许可周先生单方面代余女士签字。

在周先生签署过四张资金申请单后,营业部总经理赵林燕安排王向远操作套现,两个账户共计进入9000万元资金。此时,余女士的账户资金为1亿多元,周先生账户逾5000多万元。

大笔资金到手了,但股市行情却急转直下。2015年6月29日晚间22:21,余女士收到中信建投追加担保品的邮件,“请在2015年7月1日15:00之前,以转入担保物或偿还融资融券负债的方式,使您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150%,否则将会被强制平仓。”

周先生称,对中信建投推荐的“创新套现业务”,他们跟中信建投并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对于资金使用期限,是否可能强平均未约定。在资金的使用方面也不用遵守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定。所以在收到上述追加担保品邮件时,自己十分惊愕。

对于这一“创新套现业务”是创新还是违规,有业内人士对北京时间“财镜”(微信号:caijingbtime)表示,中信建投这一业务虽然实现了融资的目的,但是却是钻了当时融资融券业务规定的漏洞,而且严格来说,这项业务本身并不能算是融资融券业务。

同时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该业务是业内“公开的秘密”,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

在周先生夫妇向北京证监局举报中信建投两融业务重大违规的听证会上,中信建投法务部曾表示,中信建投的做法是对冲融资,俗称套现,这是证券行业内的“潜规则”,很多公司都在做。

但周先生认为,中信建投两位经理在推荐“创新套现业务”时,曾明确表示该业务不同于两融业务,但之后却按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了平仓。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六种行为,其中之一就是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中信建投两位经理在推荐“创新套现业务”未尽揭示风险的责任。

强平时点惹争议

老合同、新合同?盘终、盘中?

据北京时间“财镜”(微信号:caijingbtime)了解,平仓事件发生后,周先生夫妇曾于2015年7月9日向北京市证监局投诉中信建投两融业务存在重大违规。

一年后,北京证监局就此投诉给出处罚决定,“经查明,中信建投望京营业部副总经理王向远私下接受周先生、余女士买卖证券,以帮助客户融资为目的,操作二者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我局决定:对王向远给予警告,没收王向远违法所得5698.18元,并处10万元罚款。”

事实上,周先生夫妇在向北京证监局举报中信建投两融业务违规的同时,也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2015年6月30日的强制平仓是否合规。

根据规定,融资融券账户在担保比例为150%的时候证券公司就应该给客户发起预警通知;比例达到130%时就应该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担保比例低至110%时证券公司有权利平仓。

不过,周先生对北京时间“财镜”(微信号:caijingbtime)表示,中信建投在余女士信用账户担保比低于150%、130%时,中信建投并没有根据合同要求发送提醒邮件,仅在2105年6月29日晚间给余女士发送了追加担保品的邮件。此时,余女士的证券信用账户担保比为119%。

2015年6月30日A股开盘后1小时左右,余女士的账户就被强行平仓。

对于余女士账户被平仓的情况,业内资深人士对北京时间“财经”(微信号:caijingbtime)表示,一般情况下,A股股票一天最多跌幅限制为10%,维持担保比例不可能一天时间就从150%跌至110%。这意味着,中信建投有足够时间通知余女士追加担保品。可见,在余女士账户被平仓过程中中信建投没有尽到风险提示责任,行为有不合理的地方。

同时,周先生认为,根据双方2012年签署的合同,只有按照当日收市价计算,余女士的信用账户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110%,才能实施平仓。也就是“盘终”而非“盘中”担保比。

不过,在2016年12月9日开始的调解期间,中信建投一直强调他们是按照新合同规定,执行的是清偿平仓,也就是交易期间即“盘中”担保比例低于110%才平仓的。

对于新旧合同,北京时间“财镜”(微信号:caijingbtime)发现,两者在平仓时点上规定确不相同,旧合同是“盘终”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110%,新合同是“盘中”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110%。正是由于新合同在平仓时点的调整,这也就导致了周先生夫妇与中信建投在平仓上产生了争议。

周先生称,中信建投2016年4月份出具新的两融业务合同,是公司直接在官网上公布的,并没有和自己及妻子重新签约,属于单方面合同。

对此,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向北京时间“财镜”(微信号:caijingbtime)表示,券商在推荐所谓的“创新套现业务”后并没有与客户签订新的合同,那只能适用原有合同,若用新合同举证,则在法律上存在举证方面问题。

曾鸣也认为,在平仓时点划定上不能依据2016年的新合同来划定。

此外,不论新旧合同,均规定,当双方出现争议时,首选解决方式应该是仲裁。对此,周先生表示,在2016年7月诉讼期间,中信建投也对管辖权也提出异议。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从事实方面分析,中信建投与余女士系因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产生联系,本案争议也是在该合同书签订后产生,系在履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过程中由中信建投一系列操作行为引起,与该合同存在紧密联系,故应属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应依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裁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女士的起诉。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向北京时间“财镜”表示,在平仓节点及管辖权方面的约定上,除非双方合同之外另有约定或已经失效,否则,依旧需要依据2012年的合同约定认定与履行,选定管辖方式(仲裁或诉讼)。

周先生称,仲裁主要是中信建投方面勾选的,其费用远远高于法院起诉。

对于为何没有及时提示风险、新旧合同争议,平仓操作时点争议,北京时间“财镜”(微信号:caijingbtime)采访了中信建投,但对方并未回复。

4个月调解无果

再向证监会提交举报材料

在法院驳回余女士的起诉后,据北京时间“财镜”(微信号:caijingbtime)了解,2016年12月8日,中信建投与周先生夫妇经过协商,同意将本纠纷的赔偿事宜委托给第三方调解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进行调解。

2016年12月9日,周先生夫妇、中信建投委派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委派的相关调解人员在北京证券业协会进行了第一次正式调解,但在当时双方并没有达成任何共识。

随后,2017年3月17日、2017年3月31日分别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调解,但这两次调解因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也是无疾而终。周先生认为,中信建投并没有拿出调解的诚意。

周先生介绍,事件经历了近四个月的调解依然没有任何结果,他下一步打算先向证监会递交关于中信建投两融业务及平仓违规的举报材料,之后再通过仲裁解决。

事实上,早在北京证监局处罚结果下达后,周先生并未停止对北京证监局提交新的举报材料,但北京证监局未予受理。在向北京证监局提交材料的同时,周先生还通过快递每周一次向证监会有关领导递交有关中信建投的举报材料,而这些材料又陆续被转到北京证监局。

值得一提的是,4月20日,中信建投H股发布公告称,公司将申请A股上交所上市,发行数量不超过4亿股。同日,北京证监局也在官网更新了中信建投的上市辅导基本情况表。该表披露,瑞银证券、银河证券于2017年3月20日与中信建投签署了上市“辅导协议”,接下来将由瑞银证券、银河证券共同对中信建投展开上市辅导。

4月19日下午,北京时间“财镜”记者(微信号:caijingbtime)走访了中信建投望京营业部,在问及营业部副总经理王向远目前情况时,该营业部大堂经理表示,王向远目前已借调到公司总部,但具体职务情况并未透露。

文/齐文健

中信建投IPO前遭投诉:违规套现、强平致客户亏近六千万

爆料称,中信建投因违规开展“创新套现业务”,违规强制平仓导致周先生夫妻两人损失近6000万。

中信建投IPO前遭投诉:违规套现、强平致客户亏近六千万

近日,北京时间“财镜”(微信号:caijingbtime)收到来自周先生的投诉爆料。爆料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因违规开展“创新套现业务”,违规强制平仓导致周先生夫妻两人损失近6000万。

对此,北京时间“财镜”(微信号:caijingbtime)多次致电及邮件采访中信建投高管及公司办公室经理,但均未获回复。

不过,在周先生举报后北京证监局的听证会上,中信建投法务部对“创新套现业务”曾表示,中信建投的做法是对冲融资,俗称套现,这是证券行业内的“潜规则”,很多公司都在做。

对此,证监会在去年7月份的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曾通报过,北京证监局对中信建投北京望京营业部副总经理王向远,因私下代客融资,处以罚款10万元。

不过,周先生认为北京证监局的处罚有些避重就轻,王向远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此外,对强平损失部分,未有处理。

北京时间“财镜”(微信号:caijingbtime)了解到,近日,周先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新的投诉举报材料。而了解案情的曾鸣律师则对北京时间“财镜”表示,中信建投在平仓方面确有违规的情况。

近日,中信建投刚宣布,正准备A股IPO。而在前不久,中信建投旗下中信建投基金的多只专户产品因尾盘集中卖出中国平安、兴业银行被上交所约谈并限制交易。因为这些问题,中信建投的上市之路或许不会那么顺畅。

祸起创新套现业务

行业潜规则还是违规?

2015年5月份,股市已是强弩之末,但股民仍在疯狂涌入。

周先生夫妇作为2006、2007年牛市的受益者,同样希望能在此次股市大涨中获益,彼时,周先生夫妇账户中共有6700余万元。当时,股市大涨周先生看多后市,想大量融资做多,周先生启用了2012年开的融资融券账户。

由于2015年上半年股市大涨,到5月份,券商融资资金余额基本用完,无资可融。此时,周先生想要通过正规的券商融资业务获得资金已无法实现。

据周先生介绍,中信建投望京营业部副总经理王向远知道其情况后,向其极力推荐公司针对大客户融资难刚刚推出的“创新套现业务”,且获取资金成本总计不超过年化10%。周先生感觉比民间借贷年化利息还要少,便同意了。

据北京时间“财镜”(微信号:caijingbtime)了解,在周先生问及“创新套现业务”是否可靠时,中信建投望京营业部总经理赵林燕曾给予肯定回答,且大力推荐该业务,同时强调“通过套现业务获得的资金并不受两融指标的限制”,并表示由于套现业务专业性较强,套现的过程必须由证券公司来操作。

据周先生介绍,当时证券公司向周先生介绍的交易模式是:用50ETF、300ETF或深100ETF作为标的,利用融券交易T+0日内回转机制对倒交易实施套现。

通俗一点讲就是,操盘手先用周先生的信用账户融券再将券卖出,同时融资买入同一标的券,用融资买入的券还掉之前融的券,从而实现资金套现。操盘手对同一标的进行频繁操作,变得到大量现金。

周先生夫妇作为中信建投的大客户,最初周先生仅打算申请5000万元的套现额度,但王向远表示,鉴于周先生夫妇二人信用良好,可按照1:1.5的比例进行申请,即可套现9000万元。随后在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6月4日,周先生到望京营业部共签署了四张资金申请单。

据周先生介绍,由于妻子余女士性格保守,申请资金套现业务的事情,周先生并未告知余女士,在签署资金申请单时,营业部两位经理均许可周先生单方面代余女士签字。

在周先生签署过四张资金申请单后,营业部总经理赵林燕安排王向远操作套现,两个账户共计进入9000万元资金。此时,余女士的账户资金为1亿多元,周先生账户逾5000多万元。

大笔资金到手了,但股市行情却急转直下。2015年6月29日晚间22:21,余女士收到中信建投追加担保品的邮件,“请在2015年7月1日15:00之前,以转入担保物或偿还融资融券负债的方式,使您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150%,否则将会被强制平仓。”

周先生称,对中信建投推荐的“创新套现业务”,他们跟中信建投并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对于资金使用期限,是否可能强平均未约定。在资金的使用方面也不用遵守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定。所以在收到上述追加担保品邮件时,自己十分惊愕。

对于这一“创新套现业务”是创新还是违规,有业内人士对北京时间“财镜”(微信号:caijingbtime)表示,中信建投这一业务虽然实现了融资的目的,但是却是钻了当时融资融券业务规定的漏洞,而且严格来说,这项业务本身并不能算是融资融券业务。

同时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该业务是业内“公开的秘密”,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

在周先生夫妇向北京证监局举报中信建投两融业务重大违规的听证会上,中信建投法务部曾表示,中信建投的做法是对冲融资,俗称套现,这是证券行业内的“潜规则”,很多公司都在做。

但周先生认为,中信建投两位经理在推荐“创新套现业务”时,曾明确表示该业务不同于两融业务,但之后却按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了平仓。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六种行为,其中之一就是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中信建投两位经理在推荐“创新套现业务”未尽揭示风险的责任。

强平时点惹争议

老合同、新合同?盘终、盘中?

据北京时间“财镜”(微信号:caijingbtime)了解,平仓事件发生后,周先生夫妇曾于2015年7月9日向北京市证监局投诉中信建投两融业务存在重大违规。

一年后,北京证监局就此投诉给出处罚决定,“经查明,中信建投望京营业部副总经理王向远私下接受周先生、余女士买卖证券,以帮助客户融资为目的,操作二者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我局决定:对王向远给予警告,没收王向远违法所得5698.18元,并处10万元罚款。”

事实上,周先生夫妇在向北京证监局举报中信建投两融业务违规的同时,也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2015年6月30日的强制平仓是否合规。

根据规定,融资融券账户在担保比例为150%的时候证券公司就应该给客户发起预警通知;比例达到130%时就应该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担保比例低至110%时证券公司有权利平仓。

不过,周先生对北京时间“财镜”(微信号:caijingbtime)表示,中信建投在余女士信用账户担保比低于150%、130%时,中信建投并没有根据合同要求发送提醒邮件,仅在2105年6月29日晚间给余女士发送了追加担保品的邮件。此时,余女士的证券信用账户担保比为119%。

2015年6月30日A股开盘后1小时左右,余女士的账户就被强行平仓。

对于余女士账户被平仓的情况,业内资深人士对北京时间“财经”(微信号:caijingbtime)表示,一般情况下,A股股票一天最多跌幅限制为10%,维持担保比例不可能一天时间就从150%跌至110%。这意味着,中信建投有足够时间通知余女士追加担保品。可见,在余女士账户被平仓过程中中信建投没有尽到风险提示责任,行为有不合理的地方。

同时,周先生认为,根据双方2012年签署的合同,只有按照当日收市价计算,余女士的信用账户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110%,才能实施平仓。也就是“盘终”而非“盘中”担保比。

不过,在2016年12月9日开始的调解期间,中信建投一直强调他们是按照新合同规定,执行的是清偿平仓,也就是交易期间即“盘中”担保比例低于110%才平仓的。

对于新旧合同,北京时间“财镜”(微信号:caijingbtime)发现,两者在平仓时点上规定确不相同,旧合同是“盘终”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110%,新合同是“盘中”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110%。正是由于新合同在平仓时点的调整,这也就导致了周先生夫妇与中信建投在平仓上产生了争议。

周先生称,中信建投2016年4月份出具新的两融业务合同,是公司直接在官网上公布的,并没有和自己及妻子重新签约,属于单方面合同。

对此,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向北京时间“财镜”(微信号:caijingbtime)表示,券商在推荐所谓的“创新套现业务”后并没有与客户签订新的合同,那只能适用原有合同,若用新合同举证,则在法律上存在举证方面问题。

曾鸣也认为,在平仓时点划定上不能依据2016年的新合同来划定。

此外,不论新旧合同,均规定,当双方出现争议时,首选解决方式应该是仲裁。对此,周先生表示,在2016年7月诉讼期间,中信建投也对管辖权也提出异议。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从事实方面分析,中信建投与余女士系因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产生联系,本案争议也是在该合同书签订后产生,系在履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过程中由中信建投一系列操作行为引起,与该合同存在紧密联系,故应属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应依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裁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女士的起诉。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向北京时间“财镜”表示,在平仓节点及管辖权方面的约定上,除非双方合同之外另有约定或已经失效,否则,依旧需要依据2012年的合同约定认定与履行,选定管辖方式(仲裁或诉讼)。

周先生称,仲裁主要是中信建投方面勾选的,其费用远远高于法院起诉。

对于为何没有及时提示风险、新旧合同争议,平仓操作时点争议,北京时间“财镜”(微信号:caijingbtime)采访了中信建投,但对方并未回复。

4个月调解无果

再向证监会提交举报材料

在法院驳回余女士的起诉后,据北京时间“财镜”(微信号:caijingbtime)了解,2016年12月8日,中信建投与周先生夫妇经过协商,同意将本纠纷的赔偿事宜委托给第三方调解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进行调解。

2016年12月9日,周先生夫妇、中信建投委派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委派的相关调解人员在北京证券业协会进行了第一次正式调解,但在当时双方并没有达成任何共识。

随后,2017年3月17日、2017年3月31日分别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调解,但这两次调解因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也是无疾而终。周先生认为,中信建投并没有拿出调解的诚意。

周先生介绍,事件经历了近四个月的调解依然没有任何结果,他下一步打算先向证监会递交关于中信建投两融业务及平仓违规的举报材料,之后再通过仲裁解决。

事实上,早在北京证监局处罚结果下达后,周先生并未停止对北京证监局提交新的举报材料,但北京证监局未予受理。在向北京证监局提交材料的同时,周先生还通过快递每周一次向证监会有关领导递交有关中信建投的举报材料,而这些材料又陆续被转到北京证监局。

值得一提的是,4月20日,中信建投H股发布公告称,公司将申请A股上交所上市,发行数量不超过4亿股。同日,北京证监局也在官网更新了中信建投的上市辅导基本情况表。该表披露,瑞银证券、银河证券于2017年3月20日与中信建投签署了上市“辅导协议”,接下来将由瑞银证券、银河证券共同对中信建投展开上市辅导。

4月19日下午,北京时间“财镜”记者(微信号:caijingbtime)走访了中信建投望京营业部,在问及营业部副总经理王向远目前情况时,该营业部大堂经理表示,王向远目前已借调到公司总部,但具体职务情况并未透露。

文/齐文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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