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区级首创丨昌平创新推出 “四减七免”应急执法新规_北京时间

执法有尺度更有温度!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正式发布《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市区级层面,昌平区应急管理局率先行动,在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7项,以及《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13项基础上,进行创新性扩充,新增7项不予行政处罚和4项减轻行政处罚情形。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2年。

《意见》对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进行了细致划分。其中,4类情形可减轻处罚,涵盖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事故伤亡责任、危险化学品储存不合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等方面;7类轻微违法情形不予处罚,包括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在特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合规等。

《意见》明确,适用免罚需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等条件,对于初次违法且已开展安全培训的部分情况也予以免罚。

《意见》还明确了不适用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如近三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法定从重情节、符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及近一年内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等。

对于适用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将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引导和督促其自觉守法,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的作用。

此次《意见》的发布,在坚决筑牢安全生产红线底线的同时,通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为企业提供发展空间,以柔性执法彰显政策温度,切实为企业纾困减负、松绑助力,是昌平区应急管理领域践行 “包容审慎” 监管原则,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执法有尺度更有温度!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正式发布《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市区级层面,昌平区应急管理局率先行动,在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7项,以及《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13项基础上,进行创新性扩充,新增7项不予行政处罚和4项减轻行政处罚情形。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2年。

《意见》对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进行了细致划分。其中,4类情形可减轻处罚,涵盖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事故伤亡责任、危险化学品储存不合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等方面;7类轻微违法情形不予处罚,包括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在特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合规等。

《意见》明确,适用免罚需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等条件,对于初次违法且已开展安全培训的部分情况也予以免罚。

《意见》还明确了不适用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如近三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法定从重情节、符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及近一年内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等。

对于适用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将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引导和督促其自觉守法,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的作用。

此次《意见》的发布,在坚决筑牢安全生产红线底线的同时,通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为企业提供发展空间,以柔性执法彰显政策温度,切实为企业纾困减负、松绑助力,是昌平区应急管理领域践行 “包容审慎” 监管原则,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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