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后,大兴警方持续开展出租房屋治安隐患清查整治,在出租房屋过程中不履行管理责任的业主或经营者被予以大额罚款行政处罚。

【案例1】近日,大兴分局西红门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西红门镇一小区内的出租房屋被违法犯罪嫌疑人落脚居住。经查,房主杨某某将房屋出租给阮某居住后,长期与出租房屋分离,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未定期检查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承租人阮某近期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出租人杨某某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近日,大兴分局西红门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西红门镇某停车场院内一出租房屋被违法犯罪嫌疑人落脚居住。经查,该物业管理公司将房屋出租给夏某居住后,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未定期检查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承租人夏某近期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依法责令该物业公司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陈骏 通讯员 张建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