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_北京时间

现将德州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局办公室、综合科、计算站等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窗口科室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登记管理制度,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管理,做好相应台账备查。

德统字【2017】10号

市局各科室:

现将德州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统计局

2017年4月13日

德州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内容,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全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严格遵循 “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切实加强保密防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逐级分类把关。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拟订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保密性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查;再按相关流程运转。对涉及敏感问题或难以确定的内容,要与有关科室、部门会商后决定,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五条 各科室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政府信息起草人或承办人应对公开信息进行评估,要明确信息是否公开、如何公开、是否删减后公开。

第六条 局办公室、综合科、计算站等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窗口科室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登记管理制度,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管理,做好相应台账备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现将德州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局办公室、综合科、计算站等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窗口科室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登记管理制度,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管理,做好相应台账备查。

德统字【2017】10号

市局各科室:

现将德州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统计局

2017年4月13日

德州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内容,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全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严格遵循 “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切实加强保密防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逐级分类把关。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拟订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保密性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查;再按相关流程运转。对涉及敏感问题或难以确定的内容,要与有关科室、部门会商后决定,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五条 各科室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政府信息起草人或承办人应对公开信息进行评估,要明确信息是否公开、如何公开、是否删减后公开。

第六条 局办公室、综合科、计算站等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窗口科室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登记管理制度,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管理,做好相应台账备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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