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摆酒还没登记就分手 男方索要彩礼获法院支持_北京时间

今年5月,阿峰将阿梅一家告上邕宁区法院,要求对方全额返还3万元彩礼,并支付相关利息。可是阿梅说,她和阿峰事实上已经结婚,支付彩礼也是阿峰自愿支付的,并且自己也用部分彩礼钱购置了电视机、被子等物品给阿峰家,所以不该退还礼金。

情侣摆酒"成亲"还没登记就分手

男方索要彩礼获法院支持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实习生 梁婧 通讯员 池明志 韦明姣)一对年轻情侣,按照农村风俗办了婚宴并同居,但因女方未达法定婚龄没登记结婚。"新婚"后不久,这对情侣就因感情不和闹分手。由于男方婚前给过女方3万元彩礼,男方将女方告上法院讨要这笔彩礼。

8月10日,记者从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因为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女方收到的彩礼要返还,但由于在同居期间,女方用这笔彩礼买了嫁妆带到男方家,所以一审判决女方返还50%彩礼1.5万元。

去年9月,家住邕宁区的男子阿峰经人介绍认识了90后妹子阿梅,两人迅速坠入爱河。仅仅两个月后,阿峰家人和阿梅家人就开始商办两人的婚事,因阿梅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两家决定先摆酒后登记。今年1月,阿峰按照当地习俗,交给阿梅父母3万元彩礼。2月,两人在家中办了喜酒,开始在外租房同居。

然而,新婚燕尔没不久,阿梅就开始常常夜不归宿,阿峰怀疑阿梅在外面有人了。两人为此争吵不休,阿峰决意要与阿梅分手,并且要求阿梅退还彩礼钱,可阿梅及其父母不同意。

今年5月,阿峰将阿梅一家告上邕宁区法院,要求对方全额返还3万元彩礼,并支付相关利息。可是阿梅说,她和阿峰事实上已经结婚,支付彩礼也是阿峰自愿支付的,并且自己也用部分彩礼钱购置了电视机、被子等物品给阿峰家,所以不该退还礼金。

法院调查后发现,两人恋爱期间,阿峰曾赠与阿梅戒指、手链等物品,双方拍摄婚纱照的费用也由阿峰支付,并且阿峰父亲曾转账4000元给阿梅治病。阿梅也确实用彩礼中的部分钱,购买了电视机、被子等物品送至阿峰家。据此法院认为,阿峰与阿梅虽已按照习俗举办婚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感情破裂,阿梅应退回相应份额的彩礼。

法官说法

彩礼是男女双方缔结婚约,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我国传统婚假习俗而给予对方或对方家庭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重要特征。两人已摆酒"结婚"且同居,为何女方需退还礼金?

主审法官表示,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阿梅本应退还全额礼金3万元给阿峰,但两人已办婚宴并同居,且阿梅曾送电视机、棉被等物品至阿峰家,因此,法院最终判定阿梅及父母一家退还1.5万元彩礼钱给阿峰。

今年5月,阿峰将阿梅一家告上邕宁区法院,要求对方全额返还3万元彩礼,并支付相关利息。可是阿梅说,她和阿峰事实上已经结婚,支付彩礼也是阿峰自愿支付的,并且自己也用部分彩礼钱购置了电视机、被子等物品给阿峰家,所以不该退还礼金。

情侣摆酒"成亲"还没登记就分手

男方索要彩礼获法院支持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实习生 梁婧 通讯员 池明志 韦明姣)一对年轻情侣,按照农村风俗办了婚宴并同居,但因女方未达法定婚龄没登记结婚。"新婚"后不久,这对情侣就因感情不和闹分手。由于男方婚前给过女方3万元彩礼,男方将女方告上法院讨要这笔彩礼。

8月10日,记者从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因为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女方收到的彩礼要返还,但由于在同居期间,女方用这笔彩礼买了嫁妆带到男方家,所以一审判决女方返还50%彩礼1.5万元。

去年9月,家住邕宁区的男子阿峰经人介绍认识了90后妹子阿梅,两人迅速坠入爱河。仅仅两个月后,阿峰家人和阿梅家人就开始商办两人的婚事,因阿梅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两家决定先摆酒后登记。今年1月,阿峰按照当地习俗,交给阿梅父母3万元彩礼。2月,两人在家中办了喜酒,开始在外租房同居。

然而,新婚燕尔没不久,阿梅就开始常常夜不归宿,阿峰怀疑阿梅在外面有人了。两人为此争吵不休,阿峰决意要与阿梅分手,并且要求阿梅退还彩礼钱,可阿梅及其父母不同意。

今年5月,阿峰将阿梅一家告上邕宁区法院,要求对方全额返还3万元彩礼,并支付相关利息。可是阿梅说,她和阿峰事实上已经结婚,支付彩礼也是阿峰自愿支付的,并且自己也用部分彩礼钱购置了电视机、被子等物品给阿峰家,所以不该退还礼金。

法院调查后发现,两人恋爱期间,阿峰曾赠与阿梅戒指、手链等物品,双方拍摄婚纱照的费用也由阿峰支付,并且阿峰父亲曾转账4000元给阿梅治病。阿梅也确实用彩礼中的部分钱,购买了电视机、被子等物品送至阿峰家。据此法院认为,阿峰与阿梅虽已按照习俗举办婚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感情破裂,阿梅应退回相应份额的彩礼。

法官说法

彩礼是男女双方缔结婚约,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我国传统婚假习俗而给予对方或对方家庭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重要特征。两人已摆酒"结婚"且同居,为何女方需退还礼金?

主审法官表示,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阿梅本应退还全额礼金3万元给阿峰,但两人已办婚宴并同居,且阿梅曾送电视机、棉被等物品至阿峰家,因此,法院最终判定阿梅及父母一家退还1.5万元彩礼钱给阿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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