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合力促就业,“软法”也需要硬执行_北京时间

南都社论 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5-6月组织召集的《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工作,已形成报告并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南都社论 

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5-6月组织召集的《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工作,已形成报告并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报告指出,由于适应新业态能力不足,对新就业形态“规范不当”,导致就业活力和潜力还没有完全释放。

在传统的法学概念中,以是否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为标准,对法律常有“软法”“硬法”的区分。与刑法、刑诉法等法律不同,类似《就业促进法》这样强调激励、引导、扶持和促进等立法表述的法案,则因为国家强制力介入的程度差异而被称作“软法”,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或可将其视为立法机关对“软法”实施的一种督促。

“软法”也是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软执行”甚至“不执行”。《中国劳动保障报》昨日报道,某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就对执法检查组坦承《就业促进法》要求的某些工作“该做的没做,有些工作没做到位”。《就业促进法》第23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在软法规范中类似政策性的原则表述众多,具体的执法检查如何逐一核验,是考验人大监督的一个操作性难题。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执法检查报告以一系列数据充分肯定“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各类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促进就业所做的贡献:统计数据显示,仅某网络购物平台就有近1000万卖家,某出行平台在册司机超过2000万,由此不难看出新业态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所做的贡献。难能可贵的是,执法检查报告还直言不讳地指出,由于“适应新业态能力不足”和“对新就业形态规范不当”,导致就业活力和潜力并没有完全释放,这无疑是对《就业促进法》局限性所做的务实判断。

“对新就业形态规范不当”,执法检查报告此番表述颇具现实针对性,“规范不当”不仅有文本规范本身的不合时宜,还有规范和管理过程中的执行僵化。互联网带给劳动力市场的改变可以说日新月异,行政层面的执法、监管与规范在对待和处理一些新业态带来的新问题时,确实存在“鼓励的主动性不足,干预的主动性过甚”等问题。不少地方试图以旧的监管思路来要求和解决新问题,繁琐的事前审批程序让市场参与者望而却步,旧规范的“突然严格执行”客观上消解了就业促进的政策红利。比如,在街头店招广告管理中采用“一刀切”的审美思路,对新旧业态的经营都造成不少困扰,客观上制约和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参与热情和对就业市场的贡献。

不妨顺着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再进一步追问,社会日常管理过程中有些具体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决策者能否从主动适应新业态经济发展特点和行业实际情况,从“就业优先”的角度去全局化思考问题?此前国务院成立高规格的就业促进领导小组,由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等近二十个相关部委参加,本身也点出了政府在就业促进工作上的重视。各部门在就业促进问题上全民动员而非彼此掣肘,直接攸关国家“稳就业”目标的实现。

“软法”也需要硬执行,这里说的“硬执行”,一是法律要提高对行政管理部门约束和要求,尽一切可能消除就业促进问题上的部门掣肘;二是政府部门的原则性鼓励和倡导,要有更严格、详细且明确的考核和奖惩机制。与此同时,在改善地方营商环境和依法行政问题上,个案司法裁量要有更明确态度,“对新就业形态规范不当”的具体行为不仅要接受人大监督,更要通过具体行政诉讼强化司法监督。各方合力促就业,行政管理、社会监督都要跟上。

南都社论 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5-6月组织召集的《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工作,已形成报告并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南都社论 

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5-6月组织召集的《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工作,已形成报告并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报告指出,由于适应新业态能力不足,对新就业形态“规范不当”,导致就业活力和潜力还没有完全释放。

在传统的法学概念中,以是否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为标准,对法律常有“软法”“硬法”的区分。与刑法、刑诉法等法律不同,类似《就业促进法》这样强调激励、引导、扶持和促进等立法表述的法案,则因为国家强制力介入的程度差异而被称作“软法”,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或可将其视为立法机关对“软法”实施的一种督促。

“软法”也是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软执行”甚至“不执行”。《中国劳动保障报》昨日报道,某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就对执法检查组坦承《就业促进法》要求的某些工作“该做的没做,有些工作没做到位”。《就业促进法》第23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在软法规范中类似政策性的原则表述众多,具体的执法检查如何逐一核验,是考验人大监督的一个操作性难题。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执法检查报告以一系列数据充分肯定“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各类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促进就业所做的贡献:统计数据显示,仅某网络购物平台就有近1000万卖家,某出行平台在册司机超过2000万,由此不难看出新业态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所做的贡献。难能可贵的是,执法检查报告还直言不讳地指出,由于“适应新业态能力不足”和“对新就业形态规范不当”,导致就业活力和潜力并没有完全释放,这无疑是对《就业促进法》局限性所做的务实判断。

“对新就业形态规范不当”,执法检查报告此番表述颇具现实针对性,“规范不当”不仅有文本规范本身的不合时宜,还有规范和管理过程中的执行僵化。互联网带给劳动力市场的改变可以说日新月异,行政层面的执法、监管与规范在对待和处理一些新业态带来的新问题时,确实存在“鼓励的主动性不足,干预的主动性过甚”等问题。不少地方试图以旧的监管思路来要求和解决新问题,繁琐的事前审批程序让市场参与者望而却步,旧规范的“突然严格执行”客观上消解了就业促进的政策红利。比如,在街头店招广告管理中采用“一刀切”的审美思路,对新旧业态的经营都造成不少困扰,客观上制约和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参与热情和对就业市场的贡献。

不妨顺着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再进一步追问,社会日常管理过程中有些具体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决策者能否从主动适应新业态经济发展特点和行业实际情况,从“就业优先”的角度去全局化思考问题?此前国务院成立高规格的就业促进领导小组,由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等近二十个相关部委参加,本身也点出了政府在就业促进工作上的重视。各部门在就业促进问题上全民动员而非彼此掣肘,直接攸关国家“稳就业”目标的实现。

“软法”也需要硬执行,这里说的“硬执行”,一是法律要提高对行政管理部门约束和要求,尽一切可能消除就业促进问题上的部门掣肘;二是政府部门的原则性鼓励和倡导,要有更严格、详细且明确的考核和奖惩机制。与此同时,在改善地方营商环境和依法行政问题上,个案司法裁量要有更明确态度,“对新就业形态规范不当”的具体行为不仅要接受人大监督,更要通过具体行政诉讼强化司法监督。各方合力促就业,行政管理、社会监督都要跟上。

北京时间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