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推行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_北京时间

根据合同条款,在保险期间及追溯期间内,在办理登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疏忽或过失而发生的一切保险事故,当事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照相关规定及有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金山网讯 昨天下午,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中国人保财险扬中支公司签订“不动产统一登记责任保险”合同。扬中成为全国首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责任保险制度的县级市。

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重要环节,登记的准确性与权威性十分重要。《物权法》第21条仅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为有效降低登记风险,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扬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通过购买登记保险建立赔偿制度的设想。

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险赔偿制度,是提高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有效措施,也是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可以有效降低登记风险,提高登记质量。省不动产登记局就此书面表示:“请你市注意总结分析,为省内其他地区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的建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根据合同条款,在保险期间及追溯期间内,在办理登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疏忽或过失而发生的一切保险事故,当事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照相关规定及有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合同约定的年度累计赔偿最高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最高额为人民币150万元,每人年度赔偿最高额为人民币50万元。(祝启刚 王纯 徐心俊)

责任编辑:邓宇

根据合同条款,在保险期间及追溯期间内,在办理登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疏忽或过失而发生的一切保险事故,当事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照相关规定及有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金山网讯 昨天下午,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中国人保财险扬中支公司签订“不动产统一登记责任保险”合同。扬中成为全国首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责任保险制度的县级市。

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重要环节,登记的准确性与权威性十分重要。《物权法》第21条仅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为有效降低登记风险,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扬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通过购买登记保险建立赔偿制度的设想。

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险赔偿制度,是提高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有效措施,也是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可以有效降低登记风险,提高登记质量。省不动产登记局就此书面表示:“请你市注意总结分析,为省内其他地区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的建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根据合同条款,在保险期间及追溯期间内,在办理登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疏忽或过失而发生的一切保险事故,当事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照相关规定及有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合同约定的年度累计赔偿最高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最高额为人民币150万元,每人年度赔偿最高额为人民币50万元。(祝启刚 王纯 徐心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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