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行《保定银行关于开展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业务的请示》(保银报〔2016〕1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一、同意你行办理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业务。三、你行应在业务开展一个月后就有关情况向河北银监局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冀银监复〔2016〕136号
保定银行:
你行《保定银行关于开展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业务的请示》(保银报〔2016〕1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办理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业务。
二、你行办理上述业务应严格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三、你行应在业务开展一个月后就有关情况向河北银监局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