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_北京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17年7月22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17年7月22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五章四十四条,对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安全与保护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体现了六个方面特点:一是赋予了电信设施的公共属性。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电信设施建设中的职责。三是强调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应依法进行。四是电信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保证。五是重点项目和公共区域电信覆盖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六是电信设施建设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17年7月22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17年7月22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五章四十四条,对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安全与保护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体现了六个方面特点:一是赋予了电信设施的公共属性。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电信设施建设中的职责。三是强调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应依法进行。四是电信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保证。五是重点项目和公共区域电信覆盖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六是电信设施建设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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