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44条的规定,"补休"是用来弥补劳动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时间。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假期就是前借点儿,后借点儿,上上停停,休几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种集中休假方式无疑增加了工作之余和家人朋友出游的机会,这是极好的。但是,对于个别行业从业者来说,譬如服务业,假期对于他们来说也许是更忙的时候。就像今天是清明节,我们在全家祭拜祖先,可是民政部门的工作者却在坚守岗位。清明这种只是调休一天的,尚可搞得清楚补休。倘若遇到今年国庆中秋八天连休时上班,恐怕就要补休、调休傻傻分不清楚了吧。
节日上班,节后补休?调休?傻傻分不清啊
一、补休
(一)“补休”
根据1959年《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59]中劳薪字第07号)中的说法,最早可溯及到劳动部在1956年5月间的一个规定:工人职员每天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点,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150%发给工资;在公休假日加班,原则上应给予工人同等时间的补休......
也就是说,“补休”就是用来弥补公休日加班时间的。
根据劳动法44条的规定,“补休”是用来弥补劳动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时间。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劳动法》第44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二)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时间,也可以用“补休”方式来弥补吗?
根据上述规定,平时加班及法定休假日加班,法律直接规定了支付相应比例的工资,并未规定用“补休”方式来代替,因此,“补休”仅适用于公休日加班(有个别地区地方规定法定休假日可以补休)。

还是根据上述《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国务院在最近两年的节假日安排通知中,也用了“补休”这个词。比如:

栗子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补休”。

栗子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补休。”

这里的“补休”不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休息日加班“补休”,是因为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正好撞上了公休日,则在工作日补上休息日。
依据如下: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的用词是“补假”,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中用的都是“补休”。
二、调休
调休,从文义解释看,是调整休息时间的意思。从我国现行规定看,国务院有权调整全民的休息时间,企业有权调整企业内部的休息时间。
(一)国务院针对全民的“调休”
国家级的“调休”,其实主要用于节假日,套路你懂的!
国务院从2001年开始,为了促进假日经济,开始使用乾坤大挪移的方法,将未连在一起的公休日与法定休假日调整为连休状态,
举个栗子:
2017年春节。按规定放假3天,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
所谓的“调休”是指将某个特定的公休日调到其它时间(一般是往后调)。
(与补休的区别:“补休”是在工作日进行休息弥补之前的公休日的加班时间,公休日的日期并未发生变化。而“调休”是国家利用公权力直接改变了公休日的日期,将一个不属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为公休日。这种针对全民的调休,只有国务院才有这个权利了)
(二)地方政府的“调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也会采用“调休”方式,当然,工作时间的改变,原则上需国务院批准同意才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决定。
举个栗子,2016年G20杭州峰会于9月4日至5日在杭州召开。为“确保与会各国代表团顺利抵达和离杭返程,尽量减少对全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杭州市政府决定将9月1日至9月7日调休放假共7天,覆盖杭州市9个城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企业内部的”调休
1、特殊工时制中的“调休”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标准工时制中的“调休”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订)》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看完这个,你们是不是顿时明了了!
文字作者 | 白大拿
图片制作 | 陈馨/鱿鱼丝
文字编辑 | 葫芦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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